細心的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過程中常會發(fā)現(xiàn)這樣的情況:某些經(jīng)營者將國際、國內(nèi)較為知名的商標用在其提供的其他商品/服務上,特別是和知名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相聯(lián)系的其他種類商品/服務上;或者是將這些知名商標稍加變動后使用;或者將還未在中國注冊的外國知名商標翻譯成恰當?shù)闹形脑趪鴥?nèi)申請注冊或使用。這些行為一致的特點都是想借助知名商標的信譽和在相關公眾中的影響力,推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務,達到“搭便車”的目的。
如果上述知名商標能夠達到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認定馳名的標準,對于這些侵權行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5條明確規(guī)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以禁止,將商標標識予以收繳、銷毀。
根據(jù)《商標法》第13條規(guī)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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