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只有煙草制品法律明確規(guī)定實行強制注冊商標。
由于這類商品與人民生活關系比較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如果對這類商品不實行強制注冊就必然容易出現不具備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生產這類商品,危害人民健康,因而,國家規(guī)定這兩類商品必須強制注冊。申請卷煙、雪茄煙和帶有包裝煙絲的商標注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文件。
另需說明的是,1984年的《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條有規(guī)定除中藥材、中藥飲片外,藥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但2001年的《藥品管理法》已刪除該條規(guī)定。因此,目前只有煙草制品實行強制注冊商標。
藥品管理法第五十條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藥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六條 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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