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囊括多種功能的手機APP開始出現(xiàn),并迅速滲透至人們生活的各個領域,影響著人們衣食住行游購娛等生活方式。手機APP作為一種顯著的商業(yè)符號,以其“圖形+文字”的表現(xiàn)形式得以被快速識別,與此同時,各方商標在使用過程中也產(chǎn)生了激烈的糾紛,從而引起一系列的權利沖突。
經(jīng)典案例回顧
2014年,廣州市睿馳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訴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基于軟件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滴滴(嘀嘀)打車”服務,在APP界面等處顯著標注“滴滴(嘀嘀)”字樣,包含了原告公司在第35類、第38類商標上核準使用的服務內(nèi)容,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2015年,李葉飛、韓燕明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稱,北京新浪互聯(lián)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新浪網(wǎng)、新浪微博上推出“拍客”客戶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軟件,侵犯了李葉飛、韓燕明在第9類注冊的“拍客”商標專用權。
2016年,北京博天恒業(yè)廣告有限公司訴稱,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節(jié)跳動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手機端“今日頭條”APP的名稱、圖標以及PC端“頭條網(wǎng)站”侵犯其在第35類廣告宣傳、廣告?zhèn)鞑シ丈虾藴首缘?ldquo;頭條”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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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 APP 存在商標侵權情形?
APP,全稱Application,中文含義應為第三方應用程序軟件。作為現(xiàn)代人智能手機的必不可少的應用程序,APP具有名稱簡練、界面美觀、指示性明顯等特點,用戶通過下載、安裝,即可隨時在手機上操作使用。綜合全國各地法院對于手機APP商標侵權的認定,我們可將主要爭議點歸納為以下幾點內(nèi)容:
一、APP應用名稱及標識(即icon)的使用是否是屬于商標性使用,能夠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
我們都知道,每個手機APP都是由一個方形圖標及其下部的名稱組成,而這“名稱+圖標”也恰恰是用戶辨別APP、識別和選擇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最首要、最直觀的方式。例如,“QQ”App是由企鵝圖標和“QQ”字樣組成,“微信”APP由綠色背景、白色對話框及“微信”二字組成,“知乎”APP由藍色背景、白色“知”字及“知乎”二字組成,“抖音”APP則是由帶有陰影的音符圖標和“抖音短視頻”組成……不同的文字、圖案、顏色,共同構成了APP作為一種商業(yè)符號的“門面”。但是,由于APP數(shù)目日益增多,圖案、顏色顯然不足以區(qū)分商品及服務來源,因此,應用名稱成為了用戶識別APP最準確的途徑。加之APP應用名稱不得與他人先前已取得的APP名稱一致,應用名稱屬于APP應用軟件中最為顯著的識別部分。
那么,是否所有的APP名稱及標識都構成商標性使用呢?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廣州創(chuàng)品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的張律師認為,通常情況下,應用名稱和標識都能起到區(qū)分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但例外的是,只要是基于對其特點、性能、用途等的描述,即便該App的應用名稱已被他人注冊成商標,法院一般也會認定此種使用為合法行為,使用人無需承擔商標侵權責任。
在新浪拍客APP商標侵權案中,法院認為,在互聯(lián)網(wǎng)飛速發(fā)展的情況下,“拍客”一詞已經(jīng)能夠用以指代利用手機、相機等數(shù)碼設備拍攝圖像或視頻,上傳至網(wǎng)絡并分享、傳播的一類人群。同時,經(jīng)過廣泛使用,社會公眾已經(jīng)能夠從"拍客"一詞中很自然的聯(lián)想到與"拍客"相關的行為、特點,因此“拍客”二字應屬于對APP功能的描述。據(jù)此,法院判定新浪公司使用“拍客”一詞不構成商標侵權。
二、如何判定APP應用名稱及標識所區(qū)分來源的商品及服務與涉案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
手機APP的功能主要體現(xiàn)在通過移動端為用戶提供各類服務,比如淘寶提供的購物功能、支付寶提供的支付功能、QQ提供的社交聊天功能、百度貼吧提供的社群分享功能……同時,APP本身又是一種應用軟件程序。所以APP究竟區(qū)分的是商品或服務來源,應當結合APP商標的實際用途和使用方式,從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的角度予以認定。
在浙江曹一操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訴“曹操專車”APP商標侵權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在打車軟件APP上停止使用“曹操”商標。原告表示,其合法享有“說曹操”的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計算機程序、應用軟件等。然而法院認為,雖然“曹操專車”APP為計算機應用程序,但是作為消費者本身,是理應知曉該APP是用于預約專車服務的工具,APP指向的是專車預約的服務來源,而非單獨提供的軟件程序商品的來源。所以,“曹操專車”APP并不構成侵犯“說曹操”的商標專用權。
三、如何判定APP應用名稱及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容易導致混淆?
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是最核心的判斷標準。上述案例中,法院在判決中表明,“曹操專車”由歷史人名和專車通用名稱組成,明顯指示的是預約專車服務;而“說曹操”這一商標由動詞“說”和歷史人名組成,對于這一商標,一般公眾通常理解其含義為對該歷史人物的看法和評述。因此,站在一般消費者的角度上看,顯然二者在文字含義上具有較大差異,不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從而不構成近似商標。
除此之外,廣州創(chuàng)品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的張律師提示,還需綜合考慮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實際用途、商標使用人的商譽等。結合以上各方面因素,才能夠最終判斷APP的名稱或標識是否與他人既有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具有混淆的可能性。
廣州創(chuàng)品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作為一家知識產(chǎn)權綜合服務商,服務內(nèi)容包含線上與線下維權服務、知識產(chǎn)權運營托管等。與其深度合作的廣東創(chuàng)品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注于知識產(chǎn)權維權服務的律師事務所,依托廣州創(chuàng)品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強大的監(jiān)控調(diào)查能力,為維權的后續(xù)法律服務提供保障,特別是在商標侵權、專利侵權、不正當競爭等類型案件方面有豐富的辦案經(jīng)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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