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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號如何散發(fā)新味道?業(yè)內(nèi)人士來支招

 2017-12-27 11:23  來源: 互聯(lián)網(wǎng)   我來投稿 撤稿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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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出老字號的新味道

在市場的洪流中,涉老字號企業(yè)應如何開展公平競爭?老字號的商譽價值又該由誰來承繼或重新構建?12月9日至10日,由中國法學會經(jīng)濟法學研究會競爭法專業(yè)委員會、湖北省法學會競爭法學研究會主辦,武漢大學知識產(chǎn)權與競爭法研究所、武漢大學法學院承辦以及南粵專利商標事務所協(xié)辦的首屆“中國知競論壇”暨湖北省法學會競爭法學研究會2017年年會在美麗的武漢大學舉行。

“論壇探討了老字號保護與市場競爭等問題,通過鴻儒大家的思想激蕩,希望論壇能為我國品牌發(fā)展作出貢獻。”湖北省法學會競爭法學研究會會長寧立志表示,由于老字號往往歷史悠久,發(fā)展過程中多有分叉,導致關系難以梳理,容易造成相關商標權利的沖突。

“鑒于老字號的爭奪與公平競爭秩序的維護問題已引起社會熱議,有關老字號的相關案件也備受社會關注。”寧立志表示。

老字號傳承,不允許移花接木

“在司法實踐中,應根據(jù)是否具有惡意進行認定上的區(qū)分,對權屬已經(jīng)清晰的老字號糾紛,應堅持尊重歷史并維護權屬的立場。”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chǎn)權學院院長黃武雙舉例說,上海張小泉和杭州張小泉,可能在歷史發(fā)展過程中產(chǎn)生了分叉,但由于兩地的老字號現(xiàn)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識別度,各自承載商譽,此種情形,可允許其共存。“關于老字號的認定,最高院發(fā)布的案件中已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認定,老字號一定是歷史傳承和文化的沿襲。老字號并存一定要求:雙方都有歷史沿襲,各自分割市場,且主觀均為善意,但不允許跨界。如果產(chǎn)品已分割得十分清楚,對于嫁接虛假事實進行宣傳的老字號,應該歸于不正當競爭的范疇,由工商行政機關予以查處,或直接提*訟。總之,老字號的保護,不允許移花接木、張冠李戴、牽強附會等違背誠信的成分存在,否則,既是對消費者的誤導和欺騙,也是對他人商譽的侵占,同時也破壞了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黃武雙認為。

如何判斷經(jīng)營主體與老字號有無歷史淵源?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商家泉認為,要考慮經(jīng)營主體與老字號之間是否具有承接關系,這種對實際淵源的考察非常重要。“涉及老字號的商標保護并非著眼于標志本身,而是其承載的深厚歷史文化及商譽,該商譽可以被家傳和師承。雖然掌握部分工序和技術的伙計眾多,但他們與老字號之間僅是勞務關系或勞動關系,不具有傳承商譽的基礎。對于中斷使用進入公有領域的老字號標識,他人在不侵犯在先權利的前提下可作為商標使用或注冊,但不能做和老字號歷史相關聯(lián)的宣傳。”商家泉如是說。

老字號保護,要注重市場秩序

近年來,涉及老字號的案件逐漸增多,武漢市兩級法院審理的老字號案件涵蓋知識產(chǎn)權多個方面,多集中于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領域。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法院院長何震認為,老字號之所以被爭奪,就是因為老字號存在商譽,而商譽的產(chǎn)生主體和承接主體發(fā)生了錯位,就會成為問題。“老字號的傳承和保護,在考慮歷史甚至當時政治因素的情況下,應盡量注重市場秩序,尊重歷史事實。”何震表示。

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學龍表示,老字號很大程度上是文化的傳承,而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遺產(chǎn)繼承,老字號的歷史、文化、傳承、分支、散葉、中斷、喚醒,有一些和法律有關系,有一些則是文化的內(nèi)容。“許多老字號在我國公私合營的那段歷史中漸漸演變成一種傳說或者故事。故事里的事和法律上的事,不是一回事,法律上特別講究商譽的維護和傳承。”在彭學龍看來,從法律角度講,盡管老字號有很多特殊性,但對它的保護還是要遵照一般商業(yè)標準來進行,應區(qū)分是商標還是字號,亦或其他商業(yè)標志,其主要目的都是為了建立一個涇渭分明的市場區(qū)分機制,老字號應該作為其中的一部分。關于老字號侵權頻發(fā)的問題,既源于老字號的相關產(chǎn)權流轉體系沒有建立起來,產(chǎn)權所屬問題不清楚,也源于有些企業(yè)想投機,意圖利用傳統(tǒng)文化故事拓展其品牌營銷,這種投機甚至盜用老字號的做法是有背商業(yè)道德的。

事實上,不僅老字號領域存在公平競爭等困境,在很多領域都有類似問題,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研究面臨很多新的挑戰(zhàn)。“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行為法色彩,競爭行為應符合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的要求,競爭執(zhí)法則應注重維護市場機制,對行為不正當性的認定要建立在對經(jīng)濟秩序、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的前提下,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進行了界定。”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chǎn)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孔祥俊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思維是統(tǒng)籌兼顧,競爭者、消費者和公共利益都應納入利益衡量范圍,競爭法既維護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維護正常競爭機制的良性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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